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