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公安、水行政、生态环境、民政、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