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活动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