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现售商品房出售之日三十日前,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