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