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