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