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