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