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业主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