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