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