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