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范围内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