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