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