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