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物业管理模式;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十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