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