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