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