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