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