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