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档案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