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或者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地方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地方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档案到期开放意见、限制利用、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及向社会提供利用等审核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