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在移交档案馆前已经公开的部分,移交档案馆后应当保持其公开属性,按照规定及时开放或者提供利用。未公开的,按照档案开放审核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