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收集保管本单位编印、出版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等资料,并送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