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涉及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专业档案的管理,重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重要经济领域等专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

专业档案管理制度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专业档案保管单位经协商,可以向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专业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