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机构的变更和撤销,应当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重特大事件办理或者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