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推动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机制;
(四)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交流培训、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指导、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
(六)对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