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小米产地、投入品使用、生长期、收获时间、单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信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小米经营记录,如实记载小米的品种、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经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