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小米产地、投入品使用、生长期、收获时间、单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信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小米经营记录,如实记载小米的品种、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经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