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米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利用自治区农产品信息大数据平台,完善小米质量追溯信息。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质量二维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