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小米地理标志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

获准使用小米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

禁止冒用地理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小米。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