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小米地理标志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获准使用小米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禁止冒用地理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小米。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