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