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指导、依法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