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