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