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