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第三十四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开展搜救行动。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船舶,接到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