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第三十三条有效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应当发出遇险报警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附近的船舶、海上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