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船舶、海上设施沉没并危及海上交通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