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海上设施沉没并危及海上交通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