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开展搜救行动。

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船舶,接到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