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设置水下管线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禁锚标志。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清除碍航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