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种植、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