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港池水域条件,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港口经营人应当确保码头设施不妨碍船舶靠离泊安全,并在船舶靠离泊前半小时清理码头前沿以及掉头区域,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