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港池水域条件,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

港口经营人应当确保码头设施不妨碍船舶靠离泊安全,并在船舶靠离泊前半小时清理码头前沿以及掉头区域,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