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

修造期间无动力的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锚泊。

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区锚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