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过驳、船舶污染物收集等作业的船舶需要在码头并靠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该码头的前沿停泊水域宽度。

船舶并靠时,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

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并靠的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