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二条有效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淌航、掉头、横越、追越、并列行驶;(二)编解队、锚泊、过驳、采砂、捕捞;(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四)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