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淌航、掉头、横越、追越、并列行驶;

(二)编解队、锚泊、过驳、采砂、捕捞;

(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四)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