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以及会让意图;

(三)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四)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