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有效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二)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以及会让意图;(三)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四)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